编制电气安全标准 对适合产品认证用标准的要求
2024-02-10  来源:本站

ISO/IEC 导则71982

对适合产品认证用标准的要求

D1  引言

    如果某个产品能满足某标准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则该产品就被认为是符合该标准的。

    供合格认证或合格声明用的标准,必须使应用该标准的所有各方(如:认证组织、认证组织所属的试验检查机构、制造厂商以及涉及该产品的用户),都能够对标准的内容所包含的意义有共同的理解。标准的编写必须确切、严谨,以达到解释准确一致。

    本导则的宗旨是帮助各技术委员会起草适合认证用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标准往往还可用于认证之外的场合,如作为供需双方的一种合同性文件或作其他类似的用途。

    凡拟用于认证或者明显地能够用于认证的标准,技术委员会制定标准时除应包括所有有关行业的代表外,还应包括具有认证实践经验的人员。

D2  定义

    ISO导则2《标准化、认证与实验室认可的一般术语及其定义》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D3  概述

    为确保标准适用于认证工作,需要强调标准通常应遵循的若干方面(如《ISO技术工作导则第二部分工作方法》及其附录中所述的)。这些内容关系到标准中项目条款的取舍。

    标准的编制应做到容易查阅、便于使用

D4  要求

D4.1  每一个被相应的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适用于认证的、并符合本导则要求的标准,都应当有关于其有效适用范围的明确说明。

D4.2  标准应促进而不是阻碍技术进步。标准通常只对产品的性能提出要求而不对产品的设计作出规定。

D4.3  标准应对(也只对)符合该标准目的和用途的、为确定产品性能所必需的所有特性和要求作出规定。对这些特性和要求, 应规定明确的极限值、允许偏差(适应时)及测量这些特性的试验方法。如果在一个标准中包括的全部特性和要求并不切实可行的话,可引用其他的有关标准。

D4.4  通常在标准中只列那些能够进行客观检查的特性。

D4.5  标准所规定的特性和要求应该准确、有根据和具体,不应有主观成分,应避免使用诸如“足够强度”或“适当强度”等词句。

D4.6  设计师、用户或消费者为了特殊的目的或经济上的原因,往往需要将产品分为几个类别、形式或等级,编制标准时应当满足这种要求,必要时可分成几个单独的标准。

    在上述情况下,重要的是应明确规定这种分类分级要作为所选定的认证标志的一部分明显地反映出来,或者把它标在随同产品的标签上。

    在考虑分类分级的做法时,应该记住这种处理方式不适用于安全、卫生、环境方面的标准。

D4.7  标准中一般不应有对制造工艺的要求,但不规定制造工艺方面的要求就不能完全确切地规定产品性能要求者除外。

    注:第三方认证办法中需要对制造工艺的控制加以规定时,这些要求应以标准为基础列入认证办法的具体条款中。

D5  试验方法

D5.1  试验方法应该与标准的目的相一致,应编写得客观、简明、准确,而且结论的一致性好,复现性高,这些试验方法在标准中应醒目,最好以单独的章节出现。

    就试验的现实性和符合试验目的来讲,所有的试验方法应该使试验能利用容易买到的设备, 避免使用专用性强的设备,并节约时间,避免费用过高。

    如果标准规定有过于耗资费时的试验,认证机构可以决定,在初始试验(定型试验)顺利通过之后做些以监督为目的的简易核对试验,来保证那些制造出来的产品仍然和原来批准的产品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核对试验可以写进标准,但核对试验的认可则按认证办法的具体规则进行处理。

D5.2  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应叙述得十分详尽,使得任何合乎要求的试验室人员在用标准规定的设备和方法进行试验时至少在技术上能得到相同的结论。

D5.3  在技术上认为需要时,每个试验方法应明确试验条件或再现性、重复性。

D5.4  与每一个试验方法相关联的极限性,可用上下限的平均值或最大值、最小值给出公差。

D5.5  当试验顺序对试验结果有影响时,标准就应规定试验的顺序。

D5.6  选择试验方法时,应考虑到通用试验方法标准以及其他标准中类似特性的有关试验。

D5.7  规定的试验方法所要求的设备和设施,应该是容易获得的。当这些设备在市场上买不到而必须专门制造时,标准就应该包括制作这些设备的规范,以保证有关各方都能进行可比的试验。

D5.8  当非破坏性试验方法在同样可信度水平上能够替代破坏性试验方法时,应该优先选用非破坏性的试验方法。

D5.9  当一项试验规定有两种或多种试验方法时,应选定一种作为基准的方法。

D5.10  若标准中对规定的极限值没有给出判别规则,则标准应规定必要采用的试验方法及如何交流试验的数据。

D5.11  当定型试验要求一定数量样品的试验以确定其符合标准有关条款时,标准应规定试验样品的数量。

D6  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标准中既不应规定制造厂商在生产过程中所实施的质量控制的方法,也不应规定由认证机构独立进行的对这种质量控制的检查办法。

    注:在第三方认证制度中,有关这种控制的规则由认证机构负责制定,并列入一单独的文件中。

D7  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

D7.1  包装

    为保护产品或防止由于包装不当而引起的危险或污染,需要时标准应规定产品的包装要求。

D7.2  标志和标签

    标准中应规定在产品上(或者产品附带的标签上)要提供的内容,如:

    a)制造厂商名称、地址或者能够跟踪到制造厂商的标记、制造日期或代码、规格、等级、容量等标准中最基本的要求。

    b)根据保证正确使用产品其保护措施的要求,在产品或包装上(若需要可挂标签)应标有需告诉用户、顾主或管理当局的有关信息,诸如潜在危险、贮存、维护、交货、运输、有效日期等方面的提示或警告。

    c)当要求标有危险警告(如“远离烟火”)之类的特殊标志时,最好使用被大家公认的标志。应优先使用图形符号,也可以附加文字。

    d)每个产品上(若不可能,就在产品的包装上)应该标有或贴有有关认证的标记。

    e)为了保证产品日后良好工作而必须正确安装或装配产品时,标准对如何正确安装和装配产品的说明书应该有要求。

    f)产品或包装上的标志应该清晰易辨,同时在规定的产品的适用环境和其他条件下它应是耐久的。

    g)标准中可以包括识别代码、分类或等级的标志。

D7.3  有关的限制

D7.3.1  有关“合格”的表示方法

    标准中不应包含关于合格标志、合格证书或制造厂商的合格声明等内容。

D7.3.2  有关生效日期和用户责任

    标准不应包括生效日期或使用标准各方的责任。

    注:确定标准的生效日期是认证机构及其在具体认证办法下工作的当事人的责任。

    [编者注:国际上标准是自愿执行的,不是象我国那样由国家行政机关颁布实施的,所以标准本身没有必要标明生效日期,而一个标准在认证工作中的生效日期则由认证机构来确定]。

D8  合格判定

    在某些情况下,关于合格判定的抽样要求在单独的文件中给出。供接收或拒收某批产品之前选择检验或试验样品用的抽样表,只能列在附录中作为指导性文件。这种抽样表可以包括一个经过统计计算而规定的抽样表和合格验收表,在合格验收表中,应规定由试验确定的并为有关各方都能接受的抽样样品数、允许不合格数和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如果没有有关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或工厂试验方面的资料可利用时,或者在用户或当事人提出要求时,该表的使用可不受制造厂商的支配或影响,这也是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判定的一种方法。

    要认真考虑使用统计方法的不利影响。但要记住,实际上第三方认证时认证机构不会允许有意把合格标志打在不合格的产品上。

    注:对以统计方法为基础的合格认证,目前存在不受上述限制的特殊情况,因为标准中既有抽样表又有产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