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定义
2.1.1
安全指导职能
安全指导职能系指处理与大部分电气类产品有关的某一特定安全特性。
2.1.2
安全专项职能
安全专项职能是指在某一特定委员会内处理产品安全要求,而这种安全要求也能适用属于其他技术委员会范围的一个或多个产品领域。有关的技术委员会可以对这些要求进行补充或修改,以用于在其领域或专业范围内的特定产品。
属于安全指导职能的要求的扩展不在本职责内。
2.2
安全指导职能和安全专项职能的作用
给有关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指派安全指导职能和安全专项职能,具有下列作用:
——保证在若干技术委员会共同范围内的安全标准的一致性,以避免互相矛盾的要求;
——有利于减少标准篇幅,从而节省材料和印刷成本,节省标准使用者和编写者的开支;
——增进不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之间的相互理解;
——有利于标准体系的协调性。
2.3
目前指派的职能
表
1
安全指导职能
指
导
职
能
内
容 |
担负职能的技术委员会 |
耐漏电起痕试验方法 |
对应IEC
SC15A(短时间试验)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
涉及人员和设备安全,为避免混乱和保证安全操作的标志系统。通常使用的包括:
——电气设备(如:电阻器、熔断器、旋转电机)及这些设备的组合的线端标记;
——绝缘导体和裸导体的标志,例如用标记、颜色或数字识别;
——指示灯和按钮的颜色标志含义;
——控制电气设备的操作件的运动方向 |
对应IEC
TC16(线端标记和其他标志)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
电压在交流1000V和直流1500V以下的绝缘配合,包括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的尺寸。这包括绝缘配合的有关试验方法的应用,尤其是介质强度试验和相关的测试电压 |
对应IEC
SC28A(低压设备绝缘配合)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
测试机械强度的方法,如使用弹簧锤、摆锤和滚筒 |
对应IEC
SC50A(冲击和振动试验)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
腐蚀。主要涉及钢铁材料的接触处和连接处的腐蚀以及由电化学电位差引起的腐蚀(根据现行的电化学电位差表) |
对应IEC
SC50B(气候试验)的技术委
员会或归口单位 |
电击防护 |
对应IEC
TC64(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的技术委员
会或归口单位 |
电器外壳对外来固体物体和水的侵入以及接近带电部件或运动部件的防护等级,以及可触及性试验指的标准化。此类等级应该用IP代码系统来表示 |
对应IEC
TC70(外壳防护等级)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
测量泄漏电流的方法。包括在正常条件和某些特定的故障条件下,对各种类型的设备所涉及的各种泄漏电流的测量方法。其中含涉及到人的生理效应和用于电气装置的电流的测量方法 |
对应IEC
TC74(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
涉及安全方面的电磁兼容性 |
对应IEC
TC77[电器设备(包括网络)之间的电磁兼容性]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
评定电气设备着火危险的试验方法1) |
对应IEC
TC89(着火危险试验)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
1)如果着火危险试验与材料的燃烧特性试验有关,则在任何合适的场合应使用IEC/89为绝缘材料所制定的试验方法和ISO某些技术委员会所制定的试验方法。而且在任何合适的场合都应使用ISO最新词汇中有关着火试验方面的术语和定义。 |
表
2
安 全 专 项 职 能
专项职能的内容 |
担负职能的技术委员会 |
电缆着火危险试验;
——火焰扩散试验;
——耐火特性试验;
——烟光浓度试验;
——腐蚀试验
|
对应IEC
TC20(电缆)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
主要用于连接外部电源导线的连接器件(配用截面0.5mm2至35mm2的导线)这些连接器件或独立存在或作为整体的部件存在于产品的末端,但不包括数据回路和信号回路的连接件 |
对应IEC
SC23F(连接器件)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
实验室和工业用的电工和电子测量设备及控制设备1) |
对应IEC
TC66(测量、控制和有关设备安全)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
电网电源供电的家用和类似一般用途的电子及有关设备 |
对应IEC
TC92(音频视频和类似电子设备的安全)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
除配电以外的特殊变压器,特别是用于防电击(如TC
64所述)措施的变压器,其额定功率无限制,但在某些情况下电压有限制 |
对应IEC
TC96(小型专用电力变压器和电抗器)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
1)专项职能包括实验室中使用的与测量设备及控制设备连在一起使用的辅助设备(如实验室离心机和样品处理设备)的安全问题。 |
注:在上列目前指派有给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的职能中,所列出的职能内容和产品项目应认为是说明2.1节中两种定义的概念的差异的例子。
2.4
工作程序
2.4.1
安全指导职能
2.4.1.1
担负安全指导职能的委员会和其他技术委员会之间的联系
专业技术委员*的秘书处在制定、修订安全标准时,应符合本导则所确立的原则和附录A所列的基础安全标准。并应通知有关委员会的秘书处。
*
专业技术委员在本文中的意思是指制定产品安全标准的那些委员会。
另一方面,履行安全指导职能的委员会必须与任何对其指导范围有关委员会保持尽可能紧密的联系。
2.4.1.2
技术委员会的职能
在指导职能范围内的工作成果,以国家标准(见附录A)的形式供所有技术委员会按下述三种方法之一来使用:
1)技术委员会处理属于安全指导范围的要求时,只要有可能,都应按第1.3b项的规定使用有关标准。
2)在某个专业技术委员会得出的结论认为现行标准不完全包括所考虑的范围或没有充分估计其专业委员会所考虑的特殊应用条件时,应写出修改或补充建议,或既修改又补充。把它们提交担负安全指导职能的委员会,并附上这些特殊要求的理由说明。然后该担负安全指导职能委员会应考虑所建议的修改或补充是否足够通用以列入其有关标准,假如不能列入,则专业技术委员会就可以自主地在它自己的标准中对就所涉及安全基础标准作出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3)在同样情况中,如有紧急需要某个专业技术委员会也可以在某安全指导领域制定和处理它自己的要求和试验方法。在这种场合,也要把详细的理由(包括说明紧急性的理由在内)提给担负安全指导职能的委员会。其后两个委员会均应按照上述2)来解决。
当专业技术委员会看到有必要把某一个安全指导范围内还没有考虑到的某一方面列入安全基础标准时,必须要求负责该指导职能的委员会紧密协作,在适当的时间内制定一个相应标准(本项前面两段中所叙述的情况除外)。
假如在上述2)或3)的情况下,有关技术委员会之间不能达成协议,则将问题提交给负责电气安全标准化协调工作的机构(对应IEC/ACOS),该机构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适当的建议和必要的技术说明。
注:在上述2)或3)的情况下,专业技术委员会必须保证在它们的标准中引用安全基础标准的部分不加改变。
2.4.2
安全专项职能
2.4.2.1
担负安全指导职能的技术委员会和担负安全专项职能的技术委员会之间的联系
从某一安全指导职能范围内来看,已被指派担负安全专项职能的技术委员会与任何其他技术委员会地位是一样的(参见2.4.1.1)。
2.4.2.2
在同类产品领域内担负安全专项职能的技术委员会和其他技术委员会之间的联系。
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在组织起草新安全标准的草案或修订安全标准时,应该遵循本导则所确定的原则和附录B所列的安全专项标准,并应通知有关的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
另一方面,任何担负安全专项职能的技术委员会与任何对其专项安全范围感兴趣的技术委员会保持尽可能紧密的联系是很重要的。
2.4.2.3
技术委员会的职能
在专项职能的范围内的工作成果以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形式公布。
处理属于一个安全专项范围的技术委员会应以附录B中所列的有关标准为依据。
当专业技术委员会看到有属于所列某一安全专项范围尚未考虑的某些方面需要有标准时,应要求负责该安全专项职能的委员会密切配合,并在适当的时间内制定一个相应的标准或修订现行的标准。